補充保險費費率以2%計算。
(2)補充保險費費基為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。
說明:
102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,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,800元之4倍,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,如下表:
補充保險費費率以2%計算。
(2)補充保險費費基為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。
說明:
102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,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,800元之4倍,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,102年6月15日領取紅利獎金5萬元,累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為22,800元,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56元,如下表:
補充保險費費率以2%計算。
(2)補充保險費費基為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。
說明:
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,公司行號申請記帳士依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,因投保金額於年度 間可能調高(或調低),而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之扣取方式係就源扣繳,並不採取結算,雖然於每次 獎金發放時計算累計獎金是否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,但是,補充保險費之扣取仍以當次所發放之獎金 為限,記帳士所以沒有重複計收補充保險費的問題。
補充保險費=獎金之費基×費率
(2)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=(給付時當年度累計獎金金額-給付時投保金額×4)
(3)以單次給付獎金金額與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比較,以較小之金額為獎金的費基